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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規定須于半小時內致電四相關單位 貨船漏油未按緊急通報多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3月24日 05:49 星島日報

  

  ( 本報沙加緬度訊 )

  不少抵達加州的貨船如果發生漏油意外時,都不能按照州政府規定,在三十分鐘內通知相關的政府當局和緊急事故處理單位。

  據《沙加緬度蜂報》索取公開資料後分析所得,在為期三年的時間內,遭當局抽查的164條貨船中,有21條無法及時致電政府當局,船員們往往找不到應該打的電話號碼,或者不了解該項工作。對此,社區監察組織認為問題相當嚴重,也點出了政府加強監督和檢察的重要性,每年經過加州海域的船只多達約7,400只,當局在三年內僅抽查其中的164只,顯然並不足夠。

  該一問題在去年11月7日發生在三藩市海灣的嚴重漏油事故中尤其凸顯,Cosco Busan貨輪在意外撞到海灣大橋橋墩後,將 5萬3,000加崙燃油外洩入三藩市海灣,而船員們未能及時通知有關當局該項意外的發生,是造成污染面積擴散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州法律規定,進入加州海域的船只在發生漏油事故後,要在三十分鐘內致電四個相關單位,分別為加州緊急事故服務局、船只東主或代表、船只自身的油污清理承包商和全國漏油報告當局等。

  這些通知電話十分重要,因為清理油污的工作並非由州府負責,而是由該船的油污清理承包商負責,如果他們未能及時得知消息,漏油意外造成的環境污染就會迅速擴散。

  根據加州漏油防範應對辦公室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抽查的65條船只中,16條船未能及時撥打上述通知電話,在2006年17條遭抽查的船只中,達不到該要求的船只有3條船,去年抽查82條船中,2條船未能達標。州府要求相關電話號碼應該張貼在船艙駕駛室內,但一些船員卻不能在三十分鐘內找到這些號碼。

  加州海岸監督組織主任希恩(Linda Sheehan)批評說,「只是打打電話,不應該做不到,這樣令人對(船只)能否及時應付漏油事故本身產生疑問。」

  即使在抽查中失誤,船只並不會被罰款。加州漏油防範應對辦公室負責海上安全問題的主任馬氏(Ted Mar)認為,自從2005年以來達不到要求的情況一直在減少,說明該項抽檢工作有所成效,「我們的目標是每年將事先不做宣布的抽查次數增加5%,在2007年不合格情況減少,那就說明我們的目標達到了。」

  但是批評者認為這項抽檢工作仍然不足,因為每年抽檢的船只數量沒有規律,而且抽查的船只年年不同,不合格的船只數目減少並不意味著有進步。

  前波羅阿多(Palo Alto)眾議員蘭伯特(Ted Lempert)是確立該四通電話報告程序的法案的共同作者之一,他說,「不合格率不應該這麼高,這說明該法案並未得到完全落實。」該法案于1990年通過,為船運業和油污清理承包商確立統一的處理漏油意外規範,2001年該案修訂後,當局有權對船只展開突擊檢查。

  根據州府統計,加州在2005和2006年共發生7,300宗有害物質洩漏事故,其中約一半為漏油,大不份規模很小。2007年的統計數據尚未公布。

  《沙加緬度蜂報》在中遠斧山號(Cosco Busan)貨輪漏油意外發生後,即要求索取有關該船只及其油污清理承包商的資料,但被當局以「調查仍在進行中」為由拒絕,該報隨後根據加州公共信息法提出要求,才獲得當局提供資料。該報要求過去五年的資料,但只獲提供三年資料。

  除了船只外,當局也應該對油污清理承包商的工作展開檢查,但是蜂報索取的資料顯示,當局從未執行每年可對油污清理承包商展開抽檢的權限,只是在承包商每隔三年申請執照延期時才做檢查,而且檢查報告缺乏規範性,很多內容是手寫,有些難以辨認字跡,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檢查後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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