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公民不易放棄美國籍亦難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5日 03:00 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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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健7月4日洛杉磯報導】放棄美國國籍絕非易事。據移民律師許俊良介紹,放棄國籍程序繁瑣,進來難出去亦難。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規範了美國公民放棄國籍的七種情況,符合這七項的公民有意放棄美國籍,仍必須在“志願且明確”的行為下,完成三項法律程序。這三項程序為:“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一位美國外交官或領務官面前、簽署一份放棄美國籍的誓詞”。移民法條文同時明指,如果沒有完成這三項法律程序,這位公民有關放棄國籍的宣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公民即使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棄美國國籍,但最終仍須由美國國務院審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國務院沒有核准一份“喪失國籍的証明文件”,這位公民之前進行的各項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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