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7月產女 孩子的爹不是我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3日 01:27 聯合新聞網
中縣陳姓男子發現前妻離婚後7個月突然產下女嬰,才知她離婚前就與謝姓男子劈腿,怒告通姦,但妻拿出“離婚協議書”反駁指前夫早就知情,法官不採信,台中地院昨判詹婦及謝男4個月徒刑,依減刑條例減為2個月,得易科罰金。
詹姓女子(29歲)與陳姓男子(30歲)兩人結婚9年多,有一名念國小的兒子,但兩人5年前就感情失和而分居。
詹女獨自搬到潭子鄉租屋,認識了比她小1歲的謝姓男子,兩人多次在詹女租屋處或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詹女當初告訴謝男“我有一名兒子”,謝男多次追問“你有結婚嗎?”但詹女顧左右而言他,只說“等我想告訴你的時候就會說了”。
詹女離婚7個月後產一女嬰,她幫女嬰報戶籍時因已離婚,欠缺生父資料,戶政事務所拒絕辦理,她只好改向台中法院民事法庭提出否認子女之訴,通姦情節才曝光,法院驗過DNA後,已在去年8月判准詹對前夫的否認子女之訴,陳男也提通姦告訴。
但詹婦拿出離婚協議書,內容寫著“女方可帶小孩回家過夜,但旁邊不得有大人男伴”、“女方給男方15萬元為小孩學雜費,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指老公離婚前就同意。
但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的文字記載,難以認定15萬元就是前夫發現通姦要求的“損害賠償金”,也不能證明前夫原諒通姦行為的刑責,必須直接在協議書上明確記載“原諒通姦行為”才能當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