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後等嘸人 盼協尋告性侵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6月30日 01:44 聯合新聞網
新竹市一名年約35歲的女子日前跑到警局表示,今年初與一名男子上床,事後對方避不見面,她認為感情受騙,要提出性侵告訴,想藉此逼男方出面。警方告訴她,當初如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就不能算是“性侵”,不可要求警方幫她完成“尋人任務”,她才悻悻然離開警局。
這名女子表示,今年1月間她到新竹就業服務站登記職缺,與一名也在登記的男子認識。由於兩人都剛好在待業中,認為機緣湊巧,便相約吃晚餐,晚餐過程中雙方相談甚歡,後來男方提議“既然氣氛那麼好,我們去汽車旅館喝酒續攤。”
在汽車旅館內,她不勝酒力躺在床上休息,男方跟著爬上床,脫下她的衣服,“性侵她得逞”。事後,對方表示會再跟她聯絡,她等了好幾個月,都沒消息,認為受騙,決提出性侵告訴。
女警問她,能否提供對方的資料?性侵過程中是否有保全證據?有沒有激烈反抗?事後有驗傷嗎?女子全搖搖頭,表示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和身分,也沒反抗。
女警表示“你是自願跟他發生關係的,也不是未成年人,這樣構不成性侵。”女子卻堅稱“可是我是處女耶!他進來的時候我會痛,有痛就是性侵呀!”還說“警察如果去抓人,他就會出面,我就可以找到他了!”
女警花了一番時間向女子解釋,“會痛不代表就是性侵”,並提醒她“如果你堅持提告,可能會變誣告”女子才悻然離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