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首頁全球新聞中國新聞財經娛樂奧運移民雜志書籍圖片論壇

台報:特別費案判決影響深遠 其它涉案人能受惠?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4日 19:48 鳳凰衛視

  

  中新網4月25日電 台灣《聯合報》今日刊文說,領據特別費究竟是公款或屬私款性質的“首長實質補貼”,是檢審間重大爭執點,更將重大影響未來偵辦類似案件的結果。台“最高法院”24日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確定判決,認定這並不是“首長”法定薪俸以外的“實質補貼”,影響深遠。

  判決指出,領據特別費是公款,使用上須符合因公招待、饋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做為私用。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知,“行政院”于1952年建立特別費,特別費全部須檢據核銷,直到1973年因“首長”有無法取得單據的困擾才改彈性處理,特別費半數需單據,半數無須單據(以領據具領),直到2006年再改為全數需單據列報。

  二審將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最高法院”則認為特別費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別酬庸,也不是實質補貼,二審的見解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馬英九不構成貪污犯罪要件的結果,因此未撤銷原判決。

  至於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否須申報所得稅及申報財產;“最高法院”則認為,這和馬英九是否貪污沒有關係,也不能作為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該文指出,“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檢察官指摘二審判決“首長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後,特別費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具領的首長所有”,這只是二審用語的瑕疵,不足動搖原判決結果。

  此外,“法務部”就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是全台最高法務行政機關(“法務部”)的法律意見,不能用來認定馬英九有無被訴貪污犯罪的証明文書;二審判決雖然誤認該項意見有證據能力,但未用于認定事實,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兩新見解 其它涉案人能受惠?

  此外,台灣《中國時報》分析稿件指出,“最高法院”從回覆特別費設立本旨立論判馬英九無罪定讞。受矚目的見解,是法官衍生、擴充特別費的“因公”支用的範圍,使“首長”不僅可因“公務”所需支用特別費,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輸特別費。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別費設立本旨,所謂“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作法,是陋習,並非行政慣例或行政習慣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兩項見解,所拓寬的路,雖然不如“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可以私用那麼寬廣,但對於審判中、偵辦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層政治人物,仍有其積極影響意義。

  文章分析說,首先,談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說,有本質與“首長”誤認之別。“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別費的本質不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固然斷了一條“特別費大赦”之路,但並未阻斷“首長”積非成是的誤認、無違法性認識的無犯罪故意之路。其次,“最高法院”將“因公”的定義,由“公務”擴充至“公益”,範圍大多了。

  一般“首長”使用特別費大都用在因公務所需的招待、饋贈或獎賞,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輸”上,馬英九大概算是罕見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寬這麼一道門,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長”能夠適用,還很難說。不過,門寬多了,確是事實,若再參照上述積非成是的無違法性認識,即使無法完全解決特別費案爭議,至少能提供審判中、偵辦中案件的衡量准則。

  該文說,本案不論是檢察官疏于研究如何上訴三審,還是迫于綠營輿論壓力虛應故事,上訴攻擊乏力確是事實。此一事實,導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回應、闡述的特別費相關見解,也受了相當限制。

  因此,假若“最高檢察署”甘服“最高法院”,願意奉此為圭臬,作為偵辦准則,一切皆休;若有不服,爭端勢必再起。更嚴重的是,“最高法院”是以程序性判決本案,並非實體判決,也就是說,馬英九案的確定判決並非“最高法院”,而是“高院”。“檢察總長”即使有意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法律適用,也只能針對“高院”判決提起,因此,此路可說走不通了。

  剩下的途徑,只能期待日後“最高法院”另一庭審判另件特別費案了。即使如此,屆時另一庭的見解是否相同,也是未定之天。

去論壇發表評論】【轉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