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宣布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4日 10:47 鳳凰衛視
台海網4月24日訊 前台北市長、“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市府秘書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全案經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台灣《聯合晚報》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2007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檢方上訴空泛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無罪定讞。“最高法院”說,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空泛指摘首長特別費性質認定違法,但對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于錯誤等部分,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審法官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讓會計人員陷于錯誤;認定會計人員也並沒有陷于錯誤;也認定領據列報方式核銷特別費部分全部都因公支出,沒有任何不法所得,因此認為馬英九沒有貪污與背信犯行。
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等部分,進行爭執,很空泛指摘對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有違法,原判決導出無罪的結論是違法,但究竟為什麼原判決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也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于錯誤,實際上也沒有不法所得的事實認定等部分,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都沒有做任何指摘,因此,檢察官上訴是違背法律上的程式。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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