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與網友發生關係 法定代理人求償判..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9日 06:27 澳洲日報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九日電)嘉義縣一名女高職女,去年十一月間,與狻m男網友發生兩次性行為,女學生法定代理人以被害人身心重創無法繼續念書為由,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求償一百三十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女高職生還與被告書信往來,認為以三十五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今天發佈判決書指出,被告狻m男子于九十五年間,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A女,明知她未滿十六歲,對於性行為欠缺完整的同意能力,分別于去年十一月五、十日,在A女住處房間發生性關係,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已判刑確定。判決書表示,A女法定代理人依被告與未滿十六歲女子發生性關係,為故意不法侵害A女的貞操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目前就讀高職一年級的A女,身心遭受重大打擊及困擾,根本無法專心于學業,因此,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一百萬元及三十萬元的精神慰藉金。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A女于進行刑事審理期間,仍主動寫信給被告,內容除了陳述愛意外,還表達關心之意,顯示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時,並未違反A女的意願,而以強暴、脅迫或使用藥物等手段,加上被告名下無財產,因此,求償金額準以三十五萬元為適當。
Jul 10 2008, 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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