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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洛施稱賣身契不合理 經紀人回應一向賞罰分明(2)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1日 03:09 北京新浪網

  2,要求梁洛施尊重合約精神,應履行與英皇簽署合約內的責任;

  3,因梁洛施自去年底被報導與李澤楷產生戀情後多月間與公司失去聯絡,英皇遭受損失,因此要求相應的賠償;

  4,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被告從事未符合合約內容的電影、電視、廣播及廣告等娛樂事業工作。

  梁洛施反訴英皇合約部分不合理條款

  1,隨時向英皇報知所有行蹤;離開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許;

  2,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

  3,唱片合約解除後,必須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從事任何音樂相關工作;

  4,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無法履行職務,英皇有權解約;

  5,如做出不道德行為或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時解約;

  6,如因病無法工作,英皇可延長合約期限;

  7,英皇隨時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8,如未履行職務而令英皇損失,她要負責賠償;

  9,如英皇沒有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賺取任何金錢;

  10,她只分得唱片銷售批發價的4.5%、影像產品銷售批發價2.7%、影像版權20%收益,沒有歌曲版權費;

  11,經紀人向她要求某些不合理的行為,這些行為完全超出合約範圍。

  本報記者|茅中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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