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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4日 05:38 星島日報

  ( 本報訊)

  在台灣,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涉及的特別費案,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支持一、二審無罪理由,認定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張淳淙表示,在今年一月三十日收到卷証資料,經過一般審理程序,最後決定駁回檢方上訴。張淳淙並說明,三審只就法律進行審理,不就事實進行審理。張淳淙並表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意圖,客觀上會計上也沒有違法的事實,因此認定無罪。至於余文部份,則維持原判,認定有偽造文書的。

  檢方當時在起訴時指出,馬英九從1998年12月到2006年7月為止,總計詐領特別費1千117萬多元,因此依照貪污罪嫌將馬英九起訴。

  一、二審法院都判決馬英九無罪。高院在判決中還指出,特別費具有補貼的性質;同時高院也認為,領據特別費的方式已經形成行政慣例,馬英九也有權在具領後,統籌支配運用這筆款項,加上馬英九確實已經將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全數因公支用完畢,沒有取得任何不法財物,高院因此馬英九不構成貪污。而最高法院支持二審看法,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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