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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路考撞人後稱考完試再回來救人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5月09日 00:10 鳳凰衛視

  海峽都市報5月9日報導昨天上午,福州一駕考考生在路考時撞人了。這是路考改為電子無人監考以來,福州發生的首起路考撞人事件。

  這事要放在今年3月前根本不會發生。當時的路考有考官跟車,出現緊急情況時,他會第一時間踩下副制動裝置,車輛可穩穩停住。路考改無人監考當然是好事,因為它能減少人為幹擾考生的因素。但路考時安全措施夠不夠,撞人後責任誰來擔……很多以前大家沒怎麼在意的問題,都隨著這起小事故浮到了台面上。

  剛出駕管所,她被撞飛了

  昨天上午9點,市民吳小姐考完駕考科目一後,走出福州黃山駕管所,準備到路口坐公交回家。她並不知道眼前的馬路是路考路段,更不知道考試已經開始了。

  剛走出幾步,吳小姐就被重重撞了一下,人飛出去有一兩米。她回頭一看。天哪,自己居然被一輛6號考試車輛給撞了。肇事的女考生鄭小姐當時並沒有停下來,還繼續慢慢向前開。

  據吳小姐回憶,當時很多路人向女學員喊話,讓她停車趕緊送人去醫院。鄭小姐回應說參加完考試後再回來。

  對此說法,鄭小姐回應說,由於剛出起點,非常緊張,沒想到吳小姐會突然出現在機動車道上,忘了踩剎車。撞人後自己確實繼續前行了一段,但隨後就下車回來了。

  經醫院檢查,吳小姐胝5椎體骨折,可能需臥床休息2到3個月。由於鄭小姐身上錢不夠,她向所在駕校的市場部經理借了1500元,共墊付1600元給吳小姐做醫藥費。

  據警方介紹,鄭小姐因為此次事故未能通過科目三考試。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事故原因和認定責任。

  路考撞人引出的三大問題

  今年3月前,路考撞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為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考官會第一時間踩下副制動裝置,車輛可穩穩停住。路考改為無人監考後,昨天的這起事故,把以前從未觸及的幾個重要問題擺到了台面上。

  問題一:是否涉嫌無証駕駛

  福州市交巡警支隊有關人士和福州元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佘雷都認為,不能判定考生鄭小姐是無証駕駛。因為鄭小姐是具有一定駕駛能力的考生,正在參加由政府部門組織的考試,是一個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鄭小姐具有臨時允許駕車的資格,所以不涉嫌無証駕駛。

  問題二:無人監考,有否安全措施

  福州市交巡警支隊駕管所有關人士坦言,警方在路考道路兩側設置了隔離護欄,但這些措施是不夠的。他們也正在研討路考改為無人電子監考後的安全措施問題。

  他說,按照公安部規定,科目三改為無人電子監考後,要模擬真實道路場景,所以不能封閉車道。警方採取混合交通道路考試,選擇的道路車流量必須在每小時60部以上。為了避免行人進入機動車道,警方還在考試道路兩側設置了隔離護欄。不過,由於黃山駕管所大門口處沒有護欄,所以經常有行人從這里穿越考試路段,或者進入機動車道。由於警力有限,警方無法完全將行人隔離。他呼籲,周邊路過的行人千萬不要在沒有斑馬線的地方進入考試的機動車路段,更不要翻越欄桿橫穿馬路。

  問題三:考生出事故,誰來擔責

  考生在實際道路考試中發生了事故,究竟該誰來負責任?對此福州市元一律師事務所的佘雷律師認為,考試的組織方、考生培訓方和考生本人都負有責任。考生作為肇事者,直接責任人是逃不掉的。但是在考生的心理素質尚不過關、培訓是否到位都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就讓其一個人駕駛3公里,駕管所和駕校的作為疑有不妥。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考試組織方、考試培訓方和考生本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責任分配則由法院進行評定。

  省交警總隊有關人士也認同律師的觀點,此次事故中,警方確實有責任。何處為駕考路段,必須事先明確告知過往市民;開始考試後,必須盡全力對行人和機動車進行隔離,確保行人不能出現在馬路上,幹擾考生考試。“不要說有行人在前方行進,就是其他混行車輛鳴笛一聲,都會造成考生的驚慌。”該人士說。

  福州市交巡警支隊駕管所的有關人士還表示,在路考評分規定里有明確規定,“因採取措施不當,發生緊迫局面的,按不及格處理”,更不要說發生交通事故了,考生根本不能繼續考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駕車碰撞公共建築物或者行人等,應立即停車報警,除非在得到受害人許可,並確實未造成傷害的情況下,才可以自行撤離。所以,考生鄭小姐當時沒有停車的行為是錯誤的。

  考試路段應增加管理人員

  剛拿到駕照的新手被社會上戲稱為“馬路殺手”。因為他們駕駛經驗少,遇到緊要關頭可能會不知所措。電子路考無人監考,路考的考生沒有考官這個“最後一道防線”跟車,更讓人捏一把汗,簡直就是升級版的“馬路殺手”。如何避免路考考生再出事故,社會各界提出一些點子,供警方參考。

  路考路段如果全封閉,就失去了考試意義;如果不封閉,考生是新手,會帶來不少交通隱患。這的確是個兩難問題,考量著部門的管理智慧。市民潘先生建議,有關部門能否盡快拿出措施來,考試路段應增加管理人員。

  佘雷律師建議,考官在車上的安全作用是幫助減速剎車。無人監考後,考官不在場,考試車輛上卻沒有相應的安全設施進行彌補。建議交警給駕考車輛裝配一種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自動剎車的裝置。在車速過快可能出現危險時,該裝置自動剎車,可避免不少安全問題。

  市民李先生說,有些駕校沒有盡好責任。他們沒有將考試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向考生加以講解。考生一遇到突發情況,不知怎麼辦,這很危險。他建議建立事故倒查機制,對駕齡在1年以內的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應當對其培訓的駕校進行責任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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