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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詩曼觸犯四次交通規則 被罰停牌六個月
2007-02-26 19: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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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詩曼被罰停牌六個月

  佘詩曼因為在一年內觸犯四次交通規則被扣16分,26日于觀塘裁判法院被罰停牌六個月,是四年內第二度因為扣足分,被法庭施以停牌處分。另外,她因懷疑搬屋後未有向當局申報新地址,被裁判官直斥“等著再收傳票”,可能再面對另一次聆訊。

  據《星島日報》報道,佘詩曼26日下午一身便服打扮,由一名女性友人及一名打扮男性化的女子陪同下,于開庭前半小時已到達法庭。佘詩曼進入庭內坐于最後排一角,本來毫不起眼,但法庭書記不知有心還是無意,開庭前故意大喊:“佘詩曼到了沒?”佘詩曼只有舉手回應,庭上數十人紛紛向她投以好奇的目光。法庭26日將佘詩曼的案件放于數十宗案件中的最後一宗,在庭上呵欠連連的佘詩曼聽到自己的名字後,即雙手插袋地上前應訊。

  控方指佘詩曼于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間,因觸犯四次交通規則被扣滿16分,詢問佘詩曼是否同意事實,佘詩曼輕聲回答:“是。”特委裁判官陳潤棠隨即問佘詩曼現在居于何處,佘詩曼回答:“北角。”裁判官再問佘詩曼有沒有向當局更新地址,佘詩曼吞吐地回答:“我會報啦!”裁判官即教訓佘詩曼應于搬屋後72小時內向運輸署申報新地址,又叫佘詩曼“等著再收傳票”。

  佘詩曼交出駕駛執照給法庭後離庭,可能因為驚魂未定,將走火通道誤當作電梯大堂。當被問停牌後打算如何出入,佘詩曼即輕松地說:“搭車囉,其實自己隔一段時間都不會在香港工作,所以應該無什麼影響。”

  其實佘詩曼于2003年也被扣滿16分,被法庭下令停牌三個月,那次佘詩曼更因到外地拍劇,未收到法庭來信而三度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幸得律師協助解釋而未有受罰。這次佘詩曼因為屬于再犯,停牌期被加長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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