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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蔬菜總公司九名領導貪污72萬元被判刑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5月08日 23:55 中國新聞社

  2007年4月,南昌市蔬菜副食品總公司發生一場“大地震”:包括該公司經理、黨委書記、副經理以及紀檢書記在內的9名領導幹部紛紛被南昌市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帶走,接受審查。近日,有消息傳出,這9名被告人均已獲刑,記者也從司法機關得到了證實。

   緣起 土地開發弄來錢

  據了解,南昌市蔬菜副食品總公司(以下簡稱蔬菜總公司)這9名幹部的落馬,均因洪都菜場土地開發所引起,因為開發土地,他們談來了錢。

  2004年11月,洪都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委托其下屬單位南昌長江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建築公司”)對南昌市蔬菜副食品總公司的屬下洪都菜場占用的土地進行開發。蔬菜總公司以向長江建築公司購買9套商品房為條件之一,與長江建築公司多次洽談,並就洪都菜場拆遷補償事宜達成協議。雙方約定,由長江建築公司在原址新建的房屋底層無償歸還洪都菜場經營用房750平方米,並由長江建築公司每月支付洪都菜場拆遷重建期間的過渡費1.3萬元。

  另外還約定,由長江建築公司支付給蔬菜總公司因拆遷洪都菜場少安置400多平方米面積補償價款80萬元,該80萬元由長江建築公司以欠款形式向蔬菜總公司出具欠條。

  對於為何要求長江建築公司開具80萬元的借條,時任蔬菜總公司經理孫國順(副縣級)在接受辦案人員審訊時說出了緣由:“在合同外剩下的400多平方米折價80萬元讓長江建築公司出具欠條,是因為單位其他人和上級領導不知道這個事情,寫到合同上就沒辦法實施。”

   實施 低價認購9套房

  據介紹,2004年12月30日,蔬菜總公司經理孫國順主持召開了公司黨政聯席會,出席會議的包括時任公司黨委書記熊典訓、副經理徐麗娟、副經理呂志群、副經理裘宗寶、紀檢書記兼財務科長黃華明、組織人事科科長熊和平,還有時任蔬菜總公司新溪橋菜場經理秦衛國和新溪橋菜場書記陳江英。

  會上,9人討論後決定,9套商品房每人各認購一套。孫國順還強調此事不得外洩。2005年1月8日,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長江建築公司向蔬菜總公司讓售9套成本商品房,每套面積為110平方米,每平方米價格為1600元,總房款158.4萬元。

  這份合同還約定,簽訂合同三日內,蔬菜總公司先支付80萬元,交房時付40萬元,辦妥房產証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後,蔬菜總公司以長江建築公司尚欠支付給蔬菜總公司少安置面積補償價款80萬元作為蔬菜總公司購房首付款。同時,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2月1日之前,逾期未交房,長江建築公司應無條件退還蔬菜總公司80萬元及支付30萬元違約金。

   貪污 9人分掉72萬元

  就在這些企業領導們等待分房時,2006年底,洪都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將改造開發之事變更由洪都中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益公司”)具體實施。中益公司接管後表示不可能按原合同向其讓售9套商品房,並要求改簽合同。

  經長江建築公司與蔬菜總公司多次交涉後商定,原簽訂的讓售9套商品房合同不再履行,但拆遷洪都菜場房屋補償款80萬元,由長江建築公司在扣除8萬元用于安置洪都菜場一戶職工外,其余72萬元直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蔬菜總公司。

  2007年1月16日,長江建築公司將現金72萬元送到蔬菜總公司。然而,蔬菜總公司沒有出具收據,僅是將欠條歸還給對方。隨後,蔬菜總公司立即與中益公司改簽了合同。

  誰都沒有想到的是,在長江建築公司送錢來之前,蔬菜總公司9名領導就在黨政聯席會上商討決定:“72萬元的補償款,9人每人分8萬元。”據孫國順回憶,“開會當天錢就送來了,開完會就在熊書記辦公室領了錢,領錢時大家都沒打收條。”

   事發 紀檢介入吐贓款

  據法院查明,孫國順等9人分完錢後,為了掩蓋真相,孫國順等人將已不再要求履行的原先與長江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內容進行了修改,改為長江建築公司逾期未向蔬菜總公司交付商品房支付蔬菜總公司,賠償違約金為80萬元,並按原協議日期重簽了合同。

  2007年4月5日,蔬菜總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南昌市農業局主要領導在接到相關舉報後,該局紀檢部門介入調查。同年4月6日,農業局主要領導找孫國順談話時,孫國順基本交待了9人侵吞72萬元的事實。很快,其他8人也如實供述侵吞的事實,並將全部所得贓款退繳到蔬菜總公司。

   辯護 集體決定分錢不是貪污?

  2008年1月8日,9名被告人被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近日,東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孫國順的辯護人提出,分錢行為是9人一起討論決定的,孫國順只是依職權主持工作和會議,將其認定為主犯不當,分錢的行為是單位名義並公開的,孫國順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是否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由法院審酌。其他幾名被告的辯護人也提出,此行為是在單位集體意志支配下所為,因此不應以貪污罪定性。

  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國順、熊典訓、徐麗娟、呂志群、裘宗寶、黃華明、熊和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被告人秦衛國、陳江英伙同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蔬菜總公司收到補償款72萬元現金後,予以隱匿並共同侵吞的行為,系共同貪污行為,均構成貪污罪。鑒于9名被告人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其上級部門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問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和減輕處罰。

  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孫國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被告人熊典訓、徐麗娟、呂志群、裘宗寶、黃華明犯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均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被告人熊和平、秦衛國、陳江英犯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均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江南都市報 葉偉)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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