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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民判辭要點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4日 15:19 明報

  【明報專訊】對象一﹕公務員事務局

  錯誤拒絕盧獲法律代表出席聆訊

  ■就盧維思申請有法律代表出席紀律聆訊,公務員事務局長只一味堅持固有政策,沒有以公平原則作考量,是將酌情權綁手綁腳

  ■考慮是否讓盧獲法律代表時,應注意公眾對維港匯事件已表達不滿,在紀律聆訊前亦已有兩份報告公佈(特首獨立調查及立法會帳委會),若盧有法律代表,可讓紀律委員會分清楚聆訊目的,是探究盧有否失職,而非是否要為事件負責

  ■維港匯事件已臭名遠播,時任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雖在誓章中聲稱不會受外間影響,拒絕讓盧由律師代表,但法官認為王是對現實「只眼開只眼閉」

  ■盧在聆訊中面對 5項罪名,控辯雙方必然會就証供有複雜的爭拗

  對象二﹕紀律委員會

  ■盧被指沒有嚴格審核美國總商會提交的活動預算,法官對此表示同情盧,因為當時的歌手名單仍未能落實,很難估計酬金多少,而審訊盧的高級公務員,理應有能力分清何謂合理要求

  ■盧被指容許在維港匯中派免費門券,是沒有顧及政府利益,但法官認為派免費票只為了宣傳

  ■雖然聆訊不是法律程序,但處理証供時,委員會用了錯誤的標準來衡量証供,令盧得不到公平審訊

  對象三﹕律政司

  ■法律政策專員溫法德在參與紀律聆訊的前後期工作後,再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法律意見,建議對方是否接納紀律委員會的報告。法官認為這明顯有角色衝突,當溫向局方提供意見時,對事件可能已存偏見,有違公平原則

  對象四﹕特首

  ■就盧提出的上訴,特首曾蔭權其實無權將處理上訴的權力交由時任政務司長許仕仁代行

  對象五﹕盧維思

  ■紀律聆訊 5宗罪的部分罪名被推翻,可獲發回 16萬元扣薪,英國御用大律師、香港律師團的費用,亦由政府支付,訟費開支數百萬元

  資料來源﹕高院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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