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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再度咨詢為競爭法鋪路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5月09日 01:08 僑報

  香港特區政府5月6日再就競爭法發表咨詢文件,建議就競爭法進行立法,並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獨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分配市場等四種行為,會被視為嚴重違反競爭行為,罰款額最高為1000萬港元。此次咨詢為期3個月,港府期望下個立法年度提交條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對於有關立法咨詢的建議,社會隨即有激烈的討論,畢竟這是對香港今後營商環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一條法律。據了解,目前世界上過百的國家和地區設有公平競爭法,包括美國、歐洲等絕大部分國家。相比而言,香港保障公平競爭的法例顯得滯後。而且,香港市場較小,容易出現壟斷。這一問題早已受到社會的關注。因此,特首曾蔭權2005年在其施政報告提出訂立“公平競爭法”。2006年,港府便開始就競爭法首次展開公眾咨詢。

  儘管外國經驗顯示,競爭法主要針對濫用強大市場力量的財雄勢大企業,但是香港許多中小企還是擔心會“誤中副車”,例如行家聚首談談價錢,可能被指合謀操控價格;在競爭法訂立之後,意味各競爭企業之間的法律訴訟會相應增多,而一些財雄勢大的企業,可能會利用自身巨大的資源,運用法律訴訟去針對一些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根本不能應付天文數字的訴訟經費,有關法例便可能成為一些大財團,打壓其競爭對手的武器。

  不過,從立法的本意而言,對消費者是有利的,特別是在現在高通脹的年代,可避免商家肆意哄抬物價。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兩年發表多份行業的研究報告,也發現自由競爭受到妨礙的“不完全市場”,產品價格會被推高。有些行業缺乏競爭,產品價格被提高,相應推高通脹。香港若不引進公平競爭法,結果將會損害自己的競爭力。例如,自從香港電訊業引入競爭後,手提電話費用大幅降低,市民擁有手提電話的比率,居世界前列。

  這次港府推出的咨詢文件作出一些修改,例如兩年前的咨詢文件列出七種違反競爭行為,現只保留了四項,至於聯合抵制、不公平及歧視性的准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例如掠奪式定價)等三項,並沒有提及。此外,若市場占有率低于某水平,除非牽涉嚴重行為,否則不予追究。中小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不高,可免墮入法網。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馬時亨也特意強調,中小企毋須擔心競爭法會增加成本,只要無進行違反競爭行為,不用擔心受法例影響。而且,獨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可主動調查,也會接受私人訴訟,有權不處理無理取鬧的投訴。儘管違反競爭法最高罰款是營業額的一成,上限為1000萬元,然而大公司若違法,商譽會有大影響。

  有分析認為,各界在立法之前就各種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反應他們的憂慮是有必要的,可以減少立法後產生不良效果。但是,香港今後要是有了競爭法,起碼對一些公然違法行徑起阻嚇作用。當然,競爭法能否真正對付違法行為,促進競爭,提升經濟效益,使消費者受惠,或要視乎法例對那些市場“大老虎”是否有足夠阻嚇力。

  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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