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特殊情形內地和香港法院可拒絕認可和執行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3日 23:04 澳洲日報
北京7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中,列舉了內地和香港法院不予認可和執行的七種情形。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原審判決中的債務人提供證據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法院經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
──“根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管轄協議屬於無效。但選擇法院已經判定該管轄協議為有效的除外。”此規定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對於選擇管轄協議的有效性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即使執行地法院依據判決地法律認定選擇管轄協議無效,但只要選擇法院作出該管轄協議有效的判決,如果不存在其他拒絕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的,管轄協議無效的認定就不能影響判決的執行。
──“判決已獲完全履行。”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惡意和重覆執行。如果判決已經全部執行,不論是在判決作出地,還是在判決申請執行地,當事人再行申請執行的,兩地法院都應拒絕執行。
──“根據執行地的法律,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這是國際私法實踐普遍遵守的一個原則。考慮到內地與香港特區分屬於不同法律區域,《安排》參照了專屬管轄原則,作出了上述規定。
──“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証敗訴一方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執行地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有關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者執行的。”此規定也是針對惡意和重覆申請執行的情況,保証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
──“內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判決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的。”雖然內地與香港特區同屬一國,但由於兩地存在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風俗習慣和法律原則,因此,公共秩序條款對於維護各法域法律制度的獨立性和各自法律制度下獨特的生活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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