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女員工公司內被保安殺害 凶手被判15年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9日 03:31 鳳凰衛視
百度員工被殺案民事賠償責任已經被“劃定”。記者今日獲悉,(北京)一中院判決行凶保安王恆賠償死者家屬51萬余元,保安公司對該筆賠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2月18日凌晨,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員工、32歲的王女士在公司內被殺害,作案者是當年還不滿18歲的保安王恆。當日,王恆持刀潛入辦公室,欲對臨時加班留宿的王女士圖謀不軌。
在遭到王女士的反抗後,王恆使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猛刺王女士的頸部、胸部十餘刀,致使她當場死亡。
事發後王恆自首。由於王恆屬於未成年人,同時具有自首情節,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據了解,百度公司位於銀科大廈內,銀達物業公司是該大廈物業服務單位。王恆是淮南保安公司應百度公司邀請派遣的保安員。
2007年8月,王女士家屬提起訴訟,要求凶手王恆、淮南保安公司、銀達物業公司對王女士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恆應對王女士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百度公司承租銀科大廈的部分樓層用于辦公,且自行聘有保安,故銀達物業公司對於百度公司的辦公區僅負有防範外來人員進入的保安義務。百度公司所聘用的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屬內部人員,進入百度公司的辦公區屬正常進入,其要求銀達物業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于法無據。
王恆犯罪時身份為淮南保安公司保安,時間為其工作時間段內,侵犯對象為保安服務對象。王恆可能實施侵權行為與其所具有的職業身份及具有的通行權利有直接關係,而其職業身份的取得及職務權利的便利均來自于淮南保安公司。
因此,淮南保安公司對保安的選派及監管負有管理責任。
王恆造成王女士死亡,與其職務身份有密切的內在聯繫,刑事責任由王恆自行承擔,但民事責任則應由淮南保安公司及王恆連帶承擔。
據此,一中院判決王恆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總計51萬余元,淮南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東方網-法制晚報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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