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性騷擾案定罪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7月17日 02:22 僑報
![]() |
成都一名公司高管要求和新來女員工交往被拒後,強行擁抱並親吻對方。7月14日,成都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該高管被拘役5個月。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首次立法後,大陸第一樁因“性騷擾”而被處以刑罰的案件。
◆事件◆
人事經理強吻新員工
29歲的劉崙是成都高新區某高科技企業的人事經理。2008年3月11日,剛畢業的陳丹女士到該企業應聘文員一職,劉崙參與了面試工作,並決定錄用陳丹。
第二天,正在公司上班的陳丹接到劉崙的電話:“下班後到407來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談一談。”
大廈407房間是劉崙的辦公室,而公司的下班時間是17時。
下午17時,同事們紛紛下班,陳丹敲開了劉崙的辦公室大門。幾句寒暄之後,劉崙突然告訴陳丹:“我很喜歡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陳丹堅決拒絕,表明自己已有男朋友。
面對陳丹的拒絕,惱羞成怒的劉崙關了燈,將陳丹抱住,卡住陳丹的脖子,強行親吻她。陳丹大聲呼救並奮力反抗。
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門負責人楊某聽到呼救聲後,撥打110報警。
趕到現場的警方將劉崙當場抓獲,此時陳丹已逃出407房間。
當日,警方對劉崙以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刑事拘留。劉崙對遭到陳丹拒絕後強行擁抱、親吻她的行為供認不諱。
◆爭議◆
是否為一般性騷擾?
2008年6月,高新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官稱,劉崙在對陳丹實施性侵犯過程中,採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這一行為,造成受害人頸部軟組織受傷,性質惡劣,已超出了一般“性騷擾”的範疇,構成了犯罪,應追究刑責。
劉崙的辯護律師、四川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義認為,劉崙的行為只是一般“性騷擾”。
李國義指出,劉崙利用職務之便對陳丹強行親吻、擁抱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的,但這是劉崙求愛不成採取的不理智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崙採用強制的手段已經構成了強制猥褻婦女罪,並認為在劉崙犯罪實施過程中,劉崙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權利,侮辱婦女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分。法院遂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劉崙拘役5個月。宣判後,劉崙並沒有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律師:
該案有警示作用
“這個案件對那些以為‘性騷擾’不構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四川省婦聯法律顧問、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指出,劉崙因為“性騷擾”被判刑,從適用法律上說,是由於他實施“性騷擾”的情節、性質已符合《刑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所定罪名凸顯法律尷尬
有關媒體報導該案件時,稱這是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立法之後的第一起因性騷擾而獲罪的刑案。
北京《新京報》援引分析人士的話稱,此案雖由性騷擾始,歸根結底是法院所認定的“猥褻犯罪”,而不是一般性質的性騷擾。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後將“性騷擾”首次寫入中國法律,曾贏得坊間一片歡呼。不過其後的歷史卻証明,“性騷擾”訴訟依然寥寥無幾,“不敢打”、“打不贏”的困境未見改變。
分析人士指出,反性騷擾的執法效應之所以乏善可陳,根源還在制度設計。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僅有兩條針對性騷擾的簡單法條,並未解決性騷擾如何界定、取証、量化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實質問題。而過于粗線條的法律制度設計,更多地起到了表面“震懾”作用,卻很難游刃于司法實踐。
因此,需要在更多的相關法律中為“性騷擾”量身定做法律責任。比如,為了遏制職場性騷擾,有必要借鑒法制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勞動法中增加雇主責任,要求雇主為員工提供不受騷擾的正常工作環境,在企業內部建立起包括投訴程序、投訴受理機構等在內的反性騷擾機制。
本報綜合報導
其它大陸時事相關新聞
- 外交部:中國將參加伊核問題日內瓦會晤 北京新浪網
- 瓊桂粵海事北部灣首次聯合巡航順利結束 中國新聞社
- 西藏入境旅遊9月後有望恢復正常 中國新聞社
- 中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吳紅波會見歐洲議會代表團 中國新聞社
- 社會保險基金存在五大問題 將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中國新聞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