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要求整頓城管隊伍重申嚴禁粗暴執法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0日 01:54 北京新浪網
南京棲霞區城管執法人員打人、河南焦作城管打人、深圳羅湖城管打人……在層出不窮的“城管打人”事件中,執法人員隊伍素質的良莠不齊,被認為是關鍵原因之一。多起打人事件調查到最後,往往都與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協管有關,也有少數正式人員違紀執法。省法制辦下發的通知中說,“極少數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執法過程中碰到的情況和問題,言語粗魯,舉止失範,甚至違法違紀,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針對此現象,通知重申了六條規定,特別注重對人員資質的限定:“第一,嚴把入門關,凡進入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必須要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第二,非正式在崗人員不得申領執法証件,從事或參與執法活動。”這意味著,凡是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協管人員等,必須嚴格排除在“執法”主體之外。
記者查閱此前實施的《江蘇省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標準(試行)》看到,其中首先要求“執法主體合法,在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托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同時還規定了執法人員必須熟悉法律法規,每年集中再教育時間不少于15天,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証件,獲得執法資格。未獲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執法。然而,從多起城管打人事件中不難看出,“規定”的真正落實仍有待更多監督。
非正式人員不得穿“城管服裝”
為進一步限定城市管理的執法主體,六條規定的第三條要求,“非正式在崗人員不得穿著帶有城管行政執法標誌的服飾從事公務活動”。相比前兩條而言,這條的規範和實際約束力更大。因為,城管執法人員的一身“制服”,在小商小販們看來就是執法的“依據”和“權力”。對非正式在崗人員的著裝進行嚴格限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正是剝奪了他們“非法執法”的可能。
粗暴執法情節嚴重者,清除出執法隊伍
通知還對城管人員的執法規範作出了要求。六條規定的第四條即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堅持規範、文明執法,嚴禁違法執法、粗暴執法。同時,要不斷健全完善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考評和獎懲機制,加大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証件,取消其執法資格,直至清除出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省法制辦下發的通知中,還特地以專門段落提出,要重視宣傳,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要打造多種宣傳平台,加強與電視台、電台、報紙、網絡等媒體的溝通、聯繫,大力宣傳城管法律法規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湧現出的文明執法、依法行政的典型。
提到城管,一個尷尬的關聯詞便是“打人”。特別是當這一行為與“制服”“大蓋帽”聯繫在一起時,譴責往往加倍。昨日,江蘇省法制辦發出《關于切實加強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用2個月的時間查找問題,對城管隊伍開展集中整頓、學習。快報記者 鄭春平 通訊員 衡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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