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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廳經理組織舞女進行脫衣表演被判刑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5月09日 10:54 北京新浪網

  本報訊 (記者 王陽) 獲悉自己歌廳內的舞女擅自為客人進行脫衣舞表演後,歌廳經理宋平平、王瑞香兩人不但不予阻止,反而出面組織、安排進行脫衣舞表演。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認定其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宋平平、王瑞香兩人各1年6個月徒刑,並處奉3000元。

  據介紹,事發前,現年52歲的宋平平和44歲的王瑞香均是海澱區南國風情歌廳的經理。

  檢方指控,2006年9月至11月間,在南國風情歌廳擔任經理期間,宋平平、王瑞香兩人在明知店內舞女卓某等人為顧客跳脫衣舞的情況下,不但不出面阻止,反而繼續組織、安排這些舞女為有此特殊需求的顧客提供色情脫衣舞表演。同年11月22日,正當該歌廳領班曹某(已判決)組織卓某等6名舞女小姐在店內為宋某等6名客人大跳脫衣舞時,被警方查獲。隨後,宋平平、王瑞香兩人也被抓獲。

  據悉,法院開庭審理期間,宋平平、王瑞香兩人承認了自己組織色情表演的行為。但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王瑞香提出上訴稱,自己並沒有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對顧客提供脫衣舞表演,是歌廳內那些舞女的個人行為,與自己無關。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認定,王瑞香此前供認了自己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的行為,法院據此認定王瑞香認罪態度較好,並對其從輕處罰。但在獲得從輕處罰後,王瑞香卻推翻原有的認罪供述。這一出爾反爾變化供述的行為難以取信于人,且變化後的供述,亦無據可查。據此,該院不予採信王瑞香的上訴理由,並做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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