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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別費案最高判決影響深遠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4月24日 19:12 北京新浪網

  台海網4月25日訊 領據特別費究竟是公款或屬私款性質的首長“實質補貼”,是檢審間的重大爭執點,更將重大影響未來偵辦類似案件的結果。“最高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認定這並不是首長法定薪俸以外的“實質補貼”,影響深遠。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判決指出,領據特別費是公款,使用上須符合因公招待、饋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做為私用。

  判決指出,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知,台當局“行政院”于1952年建立首長特別費,特別費全部須檢據核銷,直到1973年因首長有無法取得單據的困擾,才改彈性處理,特別費半數需單據,半數無須單據(以領據具領),直到2006年再改為全數需單據列報。

  二審將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最高法院”則認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別酬庸,也不是實質補貼,二審的見解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馬英九不構成貪污犯罪要件的結果,因此未撤銷原判決。

  至於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否須申報所得稅及申報財產;“最高法院”認為,這和馬英九是否貪污沒有關係,也不能作為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檢察官指摘二審判決“首長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後,特別費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具領的首長所有”,這只是二審用語的瑕疵,不足動搖原判決結果。

  此外,“法務部”就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是全台最高法務行政機關(“法務部”)的法律意見,不能用來認定馬英九有無被訴貪污犯罪的証明文書;二審判決雖然誤認該項意見有證據能力,但未用于認定事實,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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